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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贸易系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供稿:系党总支 点击数:3799次 更新时间:2014/7/29 16:04: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系党组织建设,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528日)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结合本系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系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学生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入学教育、党团活动、主题班会等方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大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符合党章规定的申请入党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和提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六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系党总支和学院党委备案。

第七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八条 各班辅导员要配合培养联系人,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并择优推荐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院党校集中培训,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九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要向党支部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一份。系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时,党支部应当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就业单位或生源所在地党组织。对从外单位党组织转交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一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上报系党总支和学院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查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三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参加院党委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和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学院党委预审。预审通过的,由学院党委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对毕业班发展对象,最后一学期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八条 经学院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十九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的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系党总支审议和学院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审批前,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二条 
经学院党委审批后,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预备党员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由党支部负责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学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系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举行。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每个季度应向党支部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一份。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期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系党总支审议和学院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审批后,系党总支及时将学院党委审批意见书面通知各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对由其他单位党组织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院党委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条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后,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系党总支存入党员档案,由系党总支保存。

第三十二条 毕业离校时,大学生党员应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系党总支要将学生党员系列材料整理装档,及时转入相关单位党组织。

毕业离校前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其预备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及有关材料,一并转入相关单位党组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中共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总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党员发展工作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总支部委员会

   201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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