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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
供稿:收集 点击数:3273次 更新时间:2015/4/29 20:27:45

《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

(池职院[2014]1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接待费管理,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根据《安徽省党玫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皖办发[2014]24号)和《池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池办发[2014]2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接待费是学院为保障公务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公务活动开支的必要费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建立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原则,制定公务接待方案。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学院公务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严格预算执行,实行总额管理、总量控制,不得突破预算数;如无特殊原因,预算执行数应保持与上年度“只减不增”。

  第五条 加强公务接待审批管理。对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负责承办接待的部门(处室或系部)应根据接待对象公函中告知的内容,制定接待方案和填报经费预算审批单,经学院办公室审核后,报院分管领导审批。预算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场所、交通工具、费用标准等内容。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一事一结制度,对能够合并的接待应由院办统筹安排。对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不予安排公务接待。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得用公务接待费接待。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活动,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在公务接待中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第三章 开支标准

  第八条 公务接待费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会议室租赁费等。

  第九条 一般性公务接待应优先选择学院食堂作为公务接待场所;需到宾馆饭店安排食宿的,承办部门应按照安全、节约、符合接待标准的原则选择接待饭店。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也可以根据需要由承办部门协助安排用餐,餐费由接待对象支付。确因工作需要的,经院领导批准,可以安排接待对象用餐一次。

  严格控制用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标准接待。所接待的异地来池州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自理。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充分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保障接待对象出行需要,应接待对象要求确需租用交通工具的,需经院领导批准,由承办部门联系安排,并应做到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接待对象如有会议需要,应优先利用学院内会议场所。确需租赁会议室的,应经院办审核,院领导批准,按方便、节俭的原则,选择会议定点饭店开会,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凭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预算审批单、票据、消费清单等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务接待费用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必须全部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的“公务接待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公务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公务接待费,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费发必须在学院“三公经费”预、决算表中如实反映。

  第十九条 按照财务公开要求,学院公务接待费应定期在学院内部公示,由院财务处每季度在学院内公布各处室、各系部开支情况,每半年向全院通报1次;并按照政务公开规定,每年将学院“三公经费”预、决算表,通过校园网和政务信息公开网和社会公开,其中决算公开要细化说明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加强公务接待费管理,规范接待行为。学院办公室、财务处和监审处应加强公务接待费开支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分析处置存在的问题,重大事项应提请学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对违反公务接待费管理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应邀来学院参加活动或会议的嘉宾以及外事接待工作,接待经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招商引资、校企合作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可凭邀请函或相关活动通知,参照本办法执行。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会同财务处、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制度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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