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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寒暑假加班费管理暂行办法》 | 供稿:学院办公室 点击数:2488次 更新时间:2015/7/8 15:59:31 |
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寒暑假加班费管理暂行办法
院办[2015]6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加班管理,增强管理和工勤人员的责任意识,保证学院工作特别是假期学校特定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坚持学校工作人员强化责任、尽职奉献的前提下,适当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安排加班费,特制定寒暑假加班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因工作需要,寒暑假期间安排加班的,发放加班费,加班费标准暂定每天40元(半天20元)。
二、寒暑假加班由各部门管理、安排,部门负责人要做好考勤记录,加班费发放要在部门公示,严禁以加班名义平均滥发补贴。
三、因工作性质或学校统筹安排,需要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寒暑假加班的,必须在放假之前上报加班计划安排,加班计划应说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人数,以及必须假期完成的原因等。加班申请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报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会同院办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统筹审核后报院长审批。不可预料的加班,应在加班前电话报告院领导,事后履行审批手续,履行审批手续时要提供相关证明。凡不履行审批手续的,学院不承担加班费。
四、假期结束,各部门根据审核批准的加班费限额,核定到人并进行内部公示后,及时制作加班费发放表上报至组织人事处审核,交财务处发放。未经批准安排的加班和超出批准限额的加班学院不予安排费用(视情可从部门办公经费中支出)。
五、假期因公出差、学习按出差管理,不算加班。正常上班时间应完成的工作推迟到假期完成的,不能申报加班。
六、除寒暑假外,学期中间法定节假日经学院安排的加班参照此办法发放加班费,其他情况学院不发放加班费。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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