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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工委:《市直党员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供稿:收集 点击数:2539次 更新时间:2017/4/13 17:11:57

市直党员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池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

 

  第一条 党员积分制管理是指对党员参加党内教育培训、党内组织生活、党员志愿服务以及遵纪守法、创先争优等情况的分值化记录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关系在市直单位党组织的在职党员和预备党员。

  党组织中的离退休党员、长期在外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的流动党员,暂不实行积分制管理。

  第三条 每个年度从“0”开始计分。

  第四条 积分项目:

  (一)参加党的活动(最高60分)

  1、参加“三会一课”,每次记1分。参加党支部(党小组)学习的,每次记1分。

  2、参加年度或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每次记3分。

  3、在党内组织生活中作专题发言,每次记2分。

  4、撰写学习或参加活动心得体会,每次记2分。党员在本单位内部讲党课、作辅导报告、先进事迹报告等,每次记2分。

  5、受邀外出作党建方面的讲课、辅导报告、先进事迹报告等,每次记3分。

  6、参加各类教育培训班(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的旨在提升能力素质的培训班、时间在3天以上的),每次记2分。

  (二)岗位现实表现(最高30分)

  1、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于“称职”的记25分、“优秀”的记30分。

  (三)参加社会实践(最高10分)

  1、党员参加公益志愿服务,每次记1分。

  2、党员参加文明创建、结对帮扶以及党组织统一组织的有关活动,每次记1分。

  (四)奖励加分

  受到市直部门性的表彰加2分,受到市级(市直部门)表彰的加3分,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加5分。

  (五)减分

  1、未经同意,缺席应当参加的活动,每次扣1分。

  2、受效能追究或组织处理的,扣2分。

  3、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分别扣3分、5分;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上处分的全年无积分。

  4、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每次扣2分;连续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党费的全年无积分。

  5、有其他不良行为的,视情形扣1—4分。

  第五条 结果运用

  党支部每年对党员积分情况进行一次等次评定,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党员年度积分90分以上的,定为优秀等次;60—90分的,定为合格等次;低于60分的,一般定为不合格等次。

  如因特殊情况积分较低的,党员本人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党支部要负责任地作出鉴定意见,可定为合格等次。

  第六条 其他

  1、预备党员在年度积分等次评定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延长预备期。支委会应向党员大会说明情况。

  2、积分等次被定为不合格的,不得纳入表彰评优对象或向上级申报表彰评优的人选。

  3、积分制管理纳入对机关党组织的年度考核,并作为机关党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4、党员及党组织弄虚作假,致使积分失真、失实的,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或约谈党组织负责人。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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