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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贸易系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2018年)
供稿:系办 点击数:3264次 更新时间:2018/3/3 10:45:39

国际经济贸易系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系参加院级(本系承办,下同)以及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由行业协会(学会)、企业、兄弟院校等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由系里视情况组织参赛。

第二条 各教研室应当重视日常实践教学改革创新,自觉将技能竞赛内容纳入实践教学之中,强化日常技能训练,并组织和指导学生广泛参与各类技能竞赛。

第三条 竞赛组织实施应当遵循师生广泛参与、专业全覆盖的原则,通过竞赛活动促进各专业教学团队全体成员和全系学生提升专业技能水平,达到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改的目的。

第四条 院级职业技能竞赛项目设置应立足本系现有专业课程设置和实践教学实际,重点对接省级和国家级赛事安排。

第二章 指导教师

第五条 指导教师人选由各教研室负责推荐。全系专业教师(含本系兼职教师,下同)均可向所在教研室申请指导竞赛,各教研室应当充分考虑教师自身师德师风、职业技能素养、专业背景和个人成长需求,确保教学团队人人知晓竞赛规程、人人有机会直接指导竞赛,促进专业团队实践教学水平整体提升。各教研室推荐的指导教师人选,经系里研究同意后生效。

第六条 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托现有实训条件,借鉴专业团队其他成员以及兄弟院校同行指导经验,谋划好院级竞赛规程和评判标准,把握准市级以上赛事规程,选拔好各类竞赛参赛队学生,落实好具体训练指导计划,做到公平、公正、有序、高效。

第七条 在赛前训练和指导中,各教研室应当汇聚专业团队全部力量,共同为指导教师出谋划策,倡导互帮互学、精诚合作,达到共创佳绩、共建专业品牌的目的。

第三章 参赛学生

第八条 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参赛代表队学生原则上根据赛项内容由相应教研室负责选拔确定。需要跨教研室组队的赛项由系里指定牵头教研室,牵头教研室主任要做好与其他参与教研室主任的协调、沟通工作。

第九条 各教研室要注重帮助指导教师根据院级技能竞赛结果,结合日常实践训练情况,培育和选拔优秀选手,及时按学院和系里要求组队报名参加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

第十条 被确定为市级以上技能竞赛的学生,由指导教师按训练计划集中安排训练,直至竞赛结束。节假日留校参加集中训练的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统一在校内食宿。参赛学生在训练期间的日常考勤视为满勤。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负责于赛前向系里提出竞赛训练耗材采购需求计划,经系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报销。属于固定资产类耗材应当按规定登记保存。

第十二条 市级以上竞赛原则上每个赛项安排1名指导教师参加赛前会议和带领学生到校外参赛,带队教师应当提前按学院规定办理好出差审批手续。带队教师应当注重竞赛期间参赛学生和自身安全防范。注意节约使用经费,规范经费支出方式,并及时严格按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竞赛结束后,参赛师生应当立即返校,不得私自滞留或外出游玩。

第五章 成果运用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津贴标准以及成果奖励按学院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师生个人获奖证书(须送系里扫描或复印存档)、奖金归个人所有,奖牌、奖杯、奖旗等归系里或学院所有。指导教师成果作为职称晋升、评奖评优、教学科研项目申报、教学质量测评、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各教研室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作为教研室主任当年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技能竞赛取得的成绩的应用:

(一)学生参加各类技能竞赛所取得的成绩均作为当学期素质综合测评以及各类评奖评优(含单项奖学金)的重要依据。获得省级竞赛一等奖和国家级竞赛三等奖以上的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作为“专升本”免试入学或优先录取的前置条件。

(二)获得院级一等奖的学生可以申请当学期1门考试课程或全部考查、选修课程的考核;获得院级二等奖的学生可申请免考当学期全部考查、选修课程。免考成绩均按80分计算(或折算成相应学分,下同)。若获奖学生放弃免考,则课程成绩在实际考核成绩和免考成绩之间择高分记入(下同)。

(三)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可以分别申请当学期3门、2门、1门考试课程的考核,免考课程成绩依据获奖等级从高到低依次按95分、90分、85分计算。同时,获得省级一、二等奖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当学期所有考查、选修课程考核,免考成绩均按85分计算;获得省级三等奖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当学期所有选修课程考核,免考成绩按85分计算。

(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免考当学期全部考试、考查、选修课程的考核,免考成绩均按96分计算。

(五)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情况作为所在班级评优评先以及辅导员当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大学生英语竞赛、体育类竞赛、大学生职业规划暨大学生创业大赛等按学院牵头部门和举办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35日起施行。

 

 

          国际经济贸易系

         2018年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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