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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贸易系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供稿:国际经济贸易系 点击数:3275次 更新时间:2018/4/16 17:55:32


经贸政〔20189

 

国际经济贸易系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经济贸易系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及有效使用,根据《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池职院〔201627号),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学院和本系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置换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系主任是本系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本系固定资产管理日常管理机构为系实验实训中心,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本系固定资产台账,负责本系固定资产增减、处置等登记,并将资产使用责任到人。

(二)向学院申报本系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三)负责保管、养护本系固定资产,负责检查、报告本系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四)办理本系固定资产内部借用登记手续。

(五)提出本系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参与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章 固定资产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计价规定: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购置中的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六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改造、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八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应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保证资产的质量。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及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也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的,系实验实训中心应当及时将将有关技术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系实验实训中心列出清单报送学院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估价后,办理入库、入账及领用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维护与变更

第十一条 本系固定资产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交由个人或集体使用。使用者应当正确使用、保管、爱护固定资产。系实验实训中心应定期清查库存,做到账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十二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重点加强管理,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控。

第十三条 因实际工作需要,系内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时,应当办理借用和归还手续,由系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建立内部借用台账。

第十四条 本系固定资产一般不得私自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经系主任同意后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理出租、出借以及收回勘验手续。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由学院财务处收取,按学院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十六条 系内固定资产使用人变更的,由系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登记,督促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报送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资产的无偿转让、捐赠、出售、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因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如下:

(一)固定资产需要进行处置时,由系实验实训中心统一填写《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经系主任批准后加盖系印章,报送学院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学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或学院行政会议批准。

第二十条 超越学院审批范围的固定资产处置,按《池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残值,由学院集中实行公开出让,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 本系固定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

           2018年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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