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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职业技术学院专任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挂职)锻炼管理办法》(2017)
供稿:收集 点击数:3487次 更新时间:2017/12/22 9:01:20

池州职业技术学院专任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18日印发)

  为适应我院人才培养改革需要,深入推进校企合作,有效促进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校企各自优势,扩大合作与交流领域,解决企业短期高层技术人才需求,同时也为高校青年教师创造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实操能力的锻炼机会;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对教师实践技能的迫切需要,加强教师“双师”素质建设,提高教师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为广大教师职聘创造条件。我院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高校中青年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选派工作的通知》(皖教秘人[2014]47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需要,有计划地推荐教师参加企业挂职顶岗锻炼,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挂职锻炼对象与条件

  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下,思想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教学能力较强,同一任职期内到行业企业实践(挂职)锻炼时间累计不满6个月的专任教师。

  第二条 挂职锻炼类型

  (一)全脱产形式挂职锻炼。

  (二)半脱产利用寒、暑假形式挂职锻炼。

  第三条 挂职锻炼程序

  (一)各系(部)联系挂职锻炼单位和岗位(学院也将适时推荐有关企业供各系参考)并向全系老师公布;

  (二)各系(部)组织教师申报,填写《池州职业技术学院专任教师挂职锻炼申请表》(附件一)和《系(部)选派专任教师挂职锻炼汇总表》(附件三),申报时间原则上在每年六月和十二月;

  (三)人事处根据申报情况及行业企业单位实际,拟定参加挂职锻炼的教师名单;

  (四)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挂职锻炼人员。

  第四条 考核与管理

  (一)各系(部)根据本系专业特点及工作需要,负责联系相应的挂职锻炼单位和岗位,也可选用学院招生就业处推荐企业及岗位,并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人事处、教务处和系(部)以各种形式对拟定单位进行考察,与符合要求的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挂职锻炼的单位应以本行政区域为主。

  (二)系(部)每学期初应结合本系教学计划和师资情况做好本系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计划,明确教师挂职锻炼的目标和任务,并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人事处结合本学期师资培训计划和各专业特点拟定岗位和岗位数,并报院长审批。

  (三)专任教师(限55周岁及以下)原则上在同一任职期内应有累计超过6个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的工作经历,包括:定岗工作、合作研发、行业培训等。否则,不予晋升高一级职称。各系(部)在选派时,应优先考虑尚未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经历的教师,从行业企业单位单位调入的教师进校五年内可不考虑。

  (四)挂职锻炼的教师应与学院签订《专任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挂职)锻炼协议书》(附件二),约定应完成的任务或取得的成果。

  (五)经学院选派赴行业企业挂职锻炼的,挂职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原则上要求全脱产。

  (六)如需提前结束或延长挂职的,则应提前15天由本人向本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挂职单位和学院批准后,方可提前结束或延长。

  (七)教师在挂职期间应遵守行业企业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接受其日常管理,同时学校也不定期进行督查。无故缺岗,按学院旷工有关规定处理。

  (八)教师应在挂职结束前一周内,要求行业企业单位基层主管出具考核评价及工作表现结论,并加盖单位公章;本人写好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思想和工作态度、工作目标和内容完成情况、心得体会等,并填写《专任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挂职)锻炼考核表》(附件四)。

  (九)人事处、教务处和系(部)根据行业企业单位出具的鉴定、个人的工作总结和与学院签订的《专任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挂职)锻炼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及学院平时督查情况对挂职锻炼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三个等次。

  (十)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作为学院评优的重要依据。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1.挂职期间,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受到市级及以上部门表彰的;

  2.在进行技术改造,推广科技新技术、新成果中成绩突出,效益明显者;

  3.获得高级技师资格,并成为企业骨干,能对企业员工进行指导者。

  (十一)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教师挂职期间视同未完成工作任务,其挂职锻炼时间无效。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可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在挂职期间请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或擅自离岗者;

  2.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和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违反乙方安全管理规定和甲乙方劳动纪律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上级主管部门选派的挂职锻炼,按上级有关要求执行,但须与学院签订《专任教师到行为企业实践(挂职)锻炼协议书》。

  第五条 有关待遇

  (一)教师挂职期间工资福利由学院发放,不转人事关系与工资关系,挂职期满按时返回学院工作。

  (二)教师经学院选派在教学周内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的,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其挂职期间视为完成工作量,享受原岗位平均绩效工资待遇。

  (三)教师在挂职期间,每月可以报销一个来回的差旅费。

  (四)学校尽可能为被选派的教师提供科研支持,挂职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提供给企业实施的,技术转让费归学校所有,学校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0%用于一次性奖励相关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一:池州职业技术学院专任教师挂职锻炼申请表

  附件二:池州职业技术学院专任教师实践(挂职)锻炼协议书

  附件三:部门选派专任教师挂职锻炼汇总表

  附件四:池州职业技术学院专任教师挂职锻炼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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